第—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管理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,营造良好的学习、生活氛围,促进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,使学校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有据可依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汽车技术学校在籍学生。
第三条 学校本着“以人为本”的原则,,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,相关老师或管理部门应给予学生充分的耐心和爱心,积极对学生进行教育,帮助学生改变已知坏行为、坏习惯,使学生做到遵规守纪。
第四条 违纪处理要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原则; 处分学生,应当做到充分了解事实真相、依据明确、定性恰当、处理适当,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承受能力。
第五条 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(以下违法、违规、违纪简称为违纪)行为的学生,学校应给予劝说、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(一) 口头警告;
(二)警告
(三)严重警告;
(四)记过;
(五)记大过;
(六)留校察看;
(七)开除学籍。
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从轻或减轻处分:
(一) 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,认识深刻,积极配合学校教育,悔改表现突出的;
(二) 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;
(三) 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。
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从重处分:
(一) 确有违纪行为,在学校处理过程中拒不承认错误并制造障碍的;
(二) 多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,屡教不改的;
(三) 对检举人、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、打击报复的;
(四) 其它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。
第八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未撤销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,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,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行业实践、实习就业推荐。
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
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,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,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。
(二)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 触犯国家法律,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条 在校盗窃、诈骗、敲诈勒索财物的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或赔偿损失外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一条 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再次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发生矛盾纠纷时使用管制刀具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第十二条 以现金、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,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为赌博提供条件者,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;组织赌博、屡次参与赌博的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第十三条 收看、复制、传播淫秽物品或吸食、携带违禁药物或毒品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凡携带不良刊物到校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以上处分。
(二)凡参与观看淫秽制品,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三)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 吸食或携带毒品以及教唆他人吸食违禁药物或毒品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四条 学生打架、斗殴的,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,视其责任和后果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主动挑起事端,造成矛盾,进而发展成打架事件的,凡率先动手打人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造成身体伤害的,承担伤者全部医疗费用。
(二)主动挑起事端,造成矛盾,进而发展成打架事件,其本人没有动手打人但因打架事件受伤,刚其本人要承担医疗费用的一半。
(二) 凡抱团结伙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、以大欺小、以强欺弱的,参与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;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 造成身体伤害的,承担伤者全部医疗费用。
(三) 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。
(四) 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第十五条 学生谈恋爱者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屡教不改的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非法同居或发生性行为者,或因恋爱产生严重矛盾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六条 住校生违反住校管理规定的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情节严重的,取消住校资格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(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作旷课处理;迟到、早退三次记为旷课一次,一天计七节课)给予以下纪律处分:
(一)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-8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9-15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6-25学时者,给予记大过处分;
(五)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6-3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五) 一学期连续旷课达70学时(两周)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六)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40学时(四周)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第十八条 在校外实习、实践期间,学生违反《寮步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条例》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多次违反,造成恶劣影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九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,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条 处分撤消规定:
(一)记过以下处分,在受处分之日起,一个完整学期时间内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,表现良好者,可在处分结束前一个星期以书面形式递交“撤消处分申请书”,班主任、所在专业科分别加具意见后交学生处审批。
(二)记过以上处分,在受处分之日起,在一个完整学年时间内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,表现良好者,可在处分结束前一个星期以书面形式递交“撤消处分申请书”,班主任、所在专业科分别加具意见后交学生处审批。
第二十一条 结合《东莞市汽车技术学校学生德育量化考核实施细则》,除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,视其情节轻重,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
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:
(一) 违纪事件的调查,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事件,由辖区公安机关,学生处、专业科共同参与。涉及教学活动和考试违纪的,由教务处负责,学生处、学生所在专业科共同参与。其它方面的,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专业科负责,有关部门参与。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,对涉及个人隐私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。
(二) 班主任是学生在校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在做好思想工作,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,要核查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,要做好与家长的沟通,共同做好教育学生的工作,并将违纪学生的综合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专业科、学生处。
(三) 违纪学生所在专业科,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,在听取班主任和有关部门意见后,做出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,按照处分权限报学生处等有关单位研究决定。
第二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:
(一) 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由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报专业科,专业科审批决定,同时将处分结果报学生处留存。
(二) 记大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由专业科将学生违纪情况报学生处,并提出建议,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,同时上报主管领导。
(三) 开除学籍处分由专业科、学生处和其它相关部门将违纪学生情况核实汇总后,提出处理意见,由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第二十四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,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。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,有关部门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,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。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按被处理学生的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,同时告知学生家长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“以上”或“以下”处分,包含本级处分在内。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,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